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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操作績效各方關注,為積極攬才及退撫基金操作更為靈活並提升績效,考試院昨(四)日院會通過退撫基金相關三法修正草案,包含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等三法之修正草案,其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,退撫基金三項修正法案將併送立法院審議。考試院表示,基於實務需要及法制作業考量,檢討修正管理條例之重點有: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,將涉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利義務事項及退撫基金管理重要事項,由施行細則提升至管理條例規範;參酌勞工保險條例、勞工退休金條例、國民年金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等規定,增訂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、單據及業務收支,均免課稅捐。另關於管理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重點:為明權責且基於專業績效考量,修正管理會主任委員為專任,並由具財經專長者擔任;為加強管理會之運作及提昇決策功能,增加委員遴聘彈性,並修正增加委員人數及組成方式,另特別增訂管理會委員於任職期間均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。關於監理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之重點有:修正監理會委員之人數及組成,並新增軍公教退休人員代表;回應外界期待多元參與及有效監督,委員會議召開頻率調整為二個月一次;增列風險管理之考核事項為監理會職掌事項之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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